教育部補助設籍臺灣省或金門馬祖地區之學生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八六教二字第一三一二七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部授教中(二)字第0920518403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部授教中字第0940509475C號令發布修正第三點、第九點、第十點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部授教中(二)字第0960515213C號令修正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貫徹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目標、縮短公私立學校就學負擔差距,分級補助設籍臺灣省或金門、馬祖地區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以期符合教育機會均等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指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
三、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定學籍在案之日夜間部、輪調式建教班及進修學校學生(不包括實用技能學程、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免試入學一年級學生及附設國中部學生),且符合下列設籍條件之ㄧ者:
(一)設籍臺灣省、金門、馬祖地區滿一年以上,其各學期之設籍規定如下:
1.第一學期:申請補助之當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始前一年之七月三十一日前設籍。
2.第二學期:申請補助之當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前一年之一月三十一日前設籍。
(二)設籍臺灣省、金門、馬祖地區滿一年以上遷出,遷入台北市未滿一年或遷入高雄市未滿二年。
四、九十五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在學學生依96年9月6日修正前之規定,每學期補助金額新臺
幣(以下同)五千元。
九十六學年度起入學之學生每學期依家戶年所得分級加額補助如下:
(一)符合加額補助條件且家戶年所得三十萬元以下之經濟弱勢學生,每學期加額補助一萬二千元,總補助金額一萬七千元。
(二)符合加額補助條件且家戶年所得超過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以下之經濟弱勢學生,每學期加額補助五千元,總補助金額一萬元。
(三)未符合加額補助條件或家戶年所得超過六十萬元之學生,不予加額補助,總補助金額五千元。
前項所定之家戶年所得之計算成員,含學生與學生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但已婚學生,則僅採計學生本人及配偶。
第二項所稱符合加額補助條件者,指經濟弱勢學生採下列方式之ㄧ入學者: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三條規定之方式入學者。
(二)依據產學合作(攜手)方案入學者。
(三)依據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與特殊地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及獎補助作業要點或體育類高級中學及體育班免試入學作業要點入學者。
(四)依據臺灣省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就讀職業學校及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實施要點入學者。
(五)依據輔導分發國中技藝教育學程學生就讀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實施要點分發實用技能學程者。
(六)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入學者。
(七)就讀輪調式建教合作班者。
(八)其他特殊個案學生,經學校審核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
五、 辦理手續:
(一)學生:
1.於每學期依學校規定時間填妥申請表(如附件一)並繳驗戶口名簿,必要時並加附三個月以內之戶籍謄本。
2.申請加額補助者,須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所出具之上一年度家戶年所得證明文件,或同意由本部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家戶年所得。
3.對查調結果有疑義者,應於申請期間內逕向稅捐稽徵機關複查(財政部財稅中心及本部不提供複查作業),再送學校審核,逾期視同放棄。
4.因特殊事故未於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者,應於學校規定補辦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學校:
1.每學期註冊前公告通知學生申請。
2.審查申請表及有關證件,並留存影本備查。
3.依報送規格於規定期限內,上傳申請加額補助者之相關資料至本部彙報系統網站,資料因故異動時,學校應於期限內更正,逾期不予受理。
4.於查調作業完成後一週內,至本部彙報系統網站下載查調結果,並編製申請人數統計表二份(如附件二)及領據一份報本部核撥經費。
5.收到補助款後造具補助印領清冊(如附件三)一份留存學校,並於二週內轉發給學生。發放補助款時,應函知家長,並取得回條,以供查考。
6.因特殊事故申請補辦者,學校得於當學期結束前專案審查認定並陳報本部核撥,逾期不予受理。
(三)本部:
1.彙總各校上傳本部彙報系統網站之加額補助申請資料,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並將結果載於彙報系統網站,以供申請學校查詢與下載。
2.各校領據及申請人數統計表報本部後,核撥經費。
3.本部將視情況抽查各校辦理情形,如有不實情事者,將追繳補助款,並列入私立學校獎補助審核依據。
六、 辦理日期:各校應依規定作業時間及流程(如附件四)報本部。
七、 已請領下列政府就學補助或學費減免優待者,不得依本要點重複申請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低收入戶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學費用優待。
(六)學產基金獎助學金。
(七)原住民族籍學生助學金。
(八)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
(九)特殊境遇婦女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十)其他公費補助或優待。
八、 休學、退學、重讀及轉學學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退學: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而休學、退學者,應全數繳回已領之補助款。
(二)重讀:重讀原校已領有本項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三)轉學:轉學他校重讀原年級且已領有本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九、 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得依本要點加額補助之規定辦理設籍臺北市或高雄市學生之加額補助申請。